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和QB/T 2453.2-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2部分:試驗方法》分別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SO 7175-1:1997和ISO 7175-2:1997。因這兩項國際標準仍繼續(xù)有效,按照WTO/TBT采用國際標準原則,我國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標準也繼續(xù)有效。但是因語言翻譯等因素,有許多單位向全國家具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提出了一些共同的需要解釋的條款。經(jīng)全國家具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委員、觀察員研討,秘書處收集歸口后,對以下問題解釋如下:
1、關于多層鋪面童床和折疊小床標準符合性問題
目前市場上流行兩層鋪面或一層上鋪面加一層貯存物品鋪面的童床。這類童床安全涉及的標準條款有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的4.2.2(“產(chǎn)品內(nèi)則突出垂直平面大于5mm的凸出部件,應在處于最低位置的床鋪面上方和離旁板和床頭上兒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處。產(chǎn)品內(nèi)表面深于5mm的凹孔,應在處于最低位置的床鋪面上方和離旁板和床頭上兒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處。如果凹凸部件并存,其總深度應不大于5mm。任何雕刻花紋應在處于最低位置的床鋪面上方及離旁板和床頭上兒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處。”)、4.4.1(“當按照QB/T 2453.2中5.3.1試驗時,以及在載荷下按照QB/T 2453.2中5.8.1試驗時,旁板和床頭的內(nèi)高應至少為600mm。試驗力撤去后,旁板和床頭的內(nèi)高仍應至少為600mm。”)、4.4.6(“在床鋪面的最高位置狀態(tài),從旁板或床頭的最低點測量,床鋪面的上側(cè)面與床旁板或床頭的上側(cè)邊之間的距離應至少為300mm。在床旁板高度可調(diào)節(jié)的產(chǎn)品上,本要求也適用于床鋪面的最高位置。”)和6b)(“如果床鋪面的高度是可調(diào)節(jié)的,關于最低位置是最安全的說明,以及關于當嬰幼兒大到能夠坐起時鋪面就應該一直使用該位置的說明。當配備的是可調(diào)節(jié)旁板,要包括附加說明:如果你把沒人陪伴的兒童留在童床內(nèi),始終要確定側(cè)翻旁板處于最高位置;”)、6c)(“當配備可拆開撐桿以支撐處于最低位置以上的床鋪面時,關于童床在鋪面最低位置上使用之前必須移去這些撐桿的說明;”),以及QB/T 2453.2-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2部分:試驗方法》中5.3.1(“旁板高度的測量:從處于最低位置的童床鋪面除去軟墊后測量旁板的內(nèi)高,或者從能夠站立兒童的旁板部件測量其最小距離。”)、5.8.1(“垂直靜載荷試驗:如圖11所示以一個300N垂直向下的力Fsv對童床旁板頂端加載10次。每次加載時間至少保持10s。所有旁板和不同結(jié)構(gòu)的床頭都應試驗,記錄任何的裂縫或變形以及其他任何損壞。”)等。這些條款相互聯(lián)系,共同維護嬰幼兒的安全。
當嬰幼兒不能坐起時,其使用的鋪面應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4.4.6的規(guī)定,同時應提供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6b)、6c) 的“使用說明”,確保消費者正確使用;
當嬰幼兒能坐起以后,其使用的床鋪面應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4.2.2、4.4.1的規(guī)定,童床內(nèi)部、鋪面上方,嬰幼兒能站立的部件(如橫檔、內(nèi)撐板、以及4.2.2中規(guī)定的凹凸部件等)離床頭和旁板上邊距離應不小于600mm,同時應提供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6b)、6c) 的“使用說明”。
2、關于側(cè)翻旁板提起時自動嚙合問題
按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4.2.8及其4.2.8a)的規(guī)定,當側(cè)翻的旁板被提起時,應同時自動嚙合鎖緊。
3、關于“永久性標志”
按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疊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7章的規(guī)定,相關內(nèi)容需要寫入永久性標志中。永久性標志指標識內(nèi)容不能被更換,標志使用的材料和安裝應持久,不應被擦洗、磨損、拆卸等。